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财保409号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汪保乾,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李之梅,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汪保乾之妻。
被
申请人:汪保景,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迟金玲,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汪保景之妻。
被
申请人:汪秀洲,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邢春华,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汪秀洲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保乾、李之梅、汪保景、迟金玲、汪秀洲、邢春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6338.36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6338.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虎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