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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1民初277号

姜斌与陈祖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祖淦;姜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1民初277号

申请人:陈祖淦,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丹阳市。

被

申请人:姜斌,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人陈祖淦与被申请人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祖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斌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斌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祖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