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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民终154号

俞增祥、姚连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增祥;姚连红;邹地长;邹新生;严和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增祥,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连红,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地长,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新生,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地长,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和子,男,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上诉人俞增祥因与被上诉人姚连红、邹地长、邹新生、严和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3元,退回给上诉人俞增祥。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林欣茹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志文代理

书记员  管燕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