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增祥,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连红,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地长,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新生,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地长,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和子,男,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上诉人俞增祥因与被上诉人姚连红、邹地长、邹新生、严和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3元,退回给上诉人俞增祥。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林欣茹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志文代理
书记员 管燕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