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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初161号

谢荷芬与邵胜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荷芬;邵胜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民初161号

原告:谢荷芬,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坚杰,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胜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谢荷芬与被告邵胜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荷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坚杰、被告邵胜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荷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邵胜革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25950元(其中3万元按月息1.5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暂算至起诉日为16200元;其中5万元按月息1.5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暂算至起诉日为9750元)。事实和理由:谢荷芬与邵胜革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0日,邵胜革向谢荷芬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1.5分。2015年12月20日,邵胜革支付了第一季度的借款利息1350元。2016年3月15日,邵胜革又向谢荷芬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5分,并由邵胜革出具借条一份。后邵胜革于2018年8月15日、9月15日、12月6日共支付了利息1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邵胜革尚未支付的5万元借款的利息为9750元。 邵胜革辩称,欠款及利息约定均属实。但目前借款人经济困难,希望能分期还款。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0日,邵胜革向谢荷芬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5%,并由邵胜革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2月20日,邵胜革支付了上述借款的第一季度利息1350元。2016年3月15日,邵胜革又向谢荷芬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并由邵胜革出具借条一份。后邵胜革于2018年8月15日、9月15日、12月6日共支付了5万元借款的利息1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邵胜革尚未支付的5万元借款的利息为9750元。 上述事实,有谢荷芬、邵胜革的陈述及谢荷芬提交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谢荷芬与邵胜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邵胜革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谢荷芬自认截至起诉之日,两笔借款未支付的利息分别为16200元、9750元,本院对该自认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邵胜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谢荷芬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月4日的利息为25950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邵胜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