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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1423号

唐世清、蒋学珍、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唐世清;蒋学珍;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朱诚;郭威莉;冯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423号

申请人:唐世清,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人:蒋学珍,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 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伟,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瑶海区张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1214XT。

被

申请人:朱诚,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郭威莉,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冯梅,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唐世清、蒋学珍诉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朱诚、郭威莉、冯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世清、蒋学珍于2019年1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朱诚、郭威莉、冯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自愿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1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唐世清、蒋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初春商贸有限公司、朱诚、郭威莉、冯梅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