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3执7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刘锐、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刘锐;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被执行人:刘锐,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申请执行刘锐、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刘锐、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申请我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