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373号
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褚明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根泉,公司员工。
被告:吴扬扬,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扬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期限内以被告徐忠良已付清物业费为由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