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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财保340号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军;汪金辉;翟建国;刘振兰;汪以军;张善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财保340号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

被

申请人:徐明军,男,汉族,1990年02月1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汪金辉,女,汉族,1986年06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徐明辉之妻。

被

申请人:翟建国,男,汉族,1977年11月0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刘振兰,女,汉族,1977年08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翟建国之妻。

被

申请人:汪以军,男,汉族,1960年09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张善玲,女,汉族,1960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汪以军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明军、汪金辉、翟建国、刘振兰、汪以军、张善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417.96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417.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