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42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
负责人:宋民,行长 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1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该行职工。
被告:台胜利,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告:台元妮,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诉被告台胜利、台元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台胜利、台元妮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5××04号房产(共同共有)及对应的临国用(2013)第0342号土地使用权(房产坐落于临邑县迎曦大街419号南鑫世纪城20号楼1单元C4号,1单元102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台胜利、台元妮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5××04号房产(共同共有)及对应的临国用(2013)第0342号土地使用权(房产坐落于临邑县迎曦大街419号南鑫世纪城20号楼1单元C4号,1单元102室)。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