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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刑初16号

马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曾用名马长生,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1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临时寄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于2017年10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孙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底,被告人马涛在林时敏(另案处理)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大众顺达),购买了枪状射钉器、枪架、枪管、瞄准镜、消音器等枪支配件后,予以非法持有,直至2017年10月中旬,由公安机关将涉案枪支配件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时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证言;书证-淘宝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临时羁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涛户籍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涛关于当其意识到收到的快递可以组装成枪支,就没有继续拆快递,也没有进行组装,公安机关查获的枪管包装其并未拆开的辩解意见,有据支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本案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马涛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瑞雪

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