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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30号

徐树鹏与赵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树鹏;赵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徐树鹏,男,汉族,退休职工,住托县。

被执行人:赵福,男,汉族,农民,住托县。 本院在执行徐树鹏与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赵福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发的工资(账号:×××)每月1500元,共执行案款38851元,从2019年1月份开始至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