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20号罪犯陈卓英,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粤1803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卓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现金1466元用于折抵罚金。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陈卓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卓英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3次表扬15分。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50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被扣4分),2017年3月16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2分,2017年6月30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7年8月9日因欠产被扣16分,2017年9月25日因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被扣30分。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已交人民币1466元,本期已交人民币6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于2018年7月16日被广东省北江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卓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卓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