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359号
原告:潘夕华,女,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肖正兴,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潘夕华与被告肖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夕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两项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