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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455号

刘长兴与李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兴;李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民初455号

原告:刘长兴,男,出生于1938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李红涛,男,出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长兴诉被告李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因办驾校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最多用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刘长兴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按2分每月计算。借款人:李红涛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六日”。借据出具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8年12月、2019年1月两个月利息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向其支付2018年12月份以及2019年1月份借款利息共计4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红涛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长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被告李红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明丽

书记员任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