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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刑初80号

周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蒲新区播州大道往新蒲新区1号还房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号还房小区大门口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由黄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体,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无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含量为84.55mg/100ml的乙醇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血样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已签订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审理中认罪、悔罪,结合其血样中乙醇含量等情节综合考虑,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大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