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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645号

张家港市东浩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浩电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64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逸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硕,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陆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陆征,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征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东浩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贝达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征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铁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