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泉,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覃烨。 张泉与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南劳人仲调字[2018]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8130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