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7891号
申请执行人:沈连福,男,194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沈培良,厂长。
原告沈连福与被告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支付原告沈连福工资24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沈连福与被告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就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8年9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然,本案被告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沈连福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00元,执行费26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履行债务。2、2018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名下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11月23日,本院将执行到的101982.90元进行分配,本案分得271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4、2019年1月22日,本院至苏州市××区××村核实拆迁款和“三优三保”补偿款,该村反馈被执行人在林港无“三优三保”补偿款。5、2019年1月22日,本院至苏州市××区××龙××桥村核实拆迁款和“三优三保”补偿款,该村反馈被执行人在龙降桥村有“三优三保”补偿款但未发放到位,该款项由龙降桥村支配。6、2019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1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名下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名下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509民初115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沈连福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坚韧法兰管桩配件厂名下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强制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红
审 判 员 戴顺娟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