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306号申请执行人宋永禄,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田帅民,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宋永禄诉田帅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田帅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永禄40000元。田帅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永禄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23日、12月13日分别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车辆,上述车辆为动产、车辆时间长久,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田帅民高消费;4、传统查控前往被执行人田帅民现居住地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1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郭宏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