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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刑初56号

郭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郭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4刑初56号 被告人郭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羊娟。 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指控事实: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涛饮酒后驾驶川A×××××北斗星小型轿车沿三安路往三江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行驶至崇州市三安路0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刘公某驾驶的川A×××××中联重型罐式货车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郭涛抽取血样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郭涛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2.8mg/100ml。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涛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公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三至五千元。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郭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员  王秀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