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86号罪犯李功云,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学文化(以上身份为自报),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功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功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功云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7月,共获得3次表扬585分。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5分,2017年9月16日因不按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5分,2018年5月3日因不按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5分,2018年5月25日因不按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5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该犯于2018年5月15日被广东省北江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功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功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