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7777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对原告成都通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777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2018)川0191民初777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十三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补正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