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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4民初4359号

姚先闩与孙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先闩;孙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24民初4359号

原告:姚先闩,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立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姚先闩与被告孙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先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先闩诉称:1999年前,孙立平因经营窑厂需资金,要求原告帮其借款。原告分两次共借款5400元,其中一次3000元,约定月息2%,一次2400元,约定月息1.5%。1999年1月25日,孙立平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一张2000元是原告为孙立平代付的利息。之后,孙立平因经营窑厂倒闭外出,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孙立平归还借款7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孙立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孙立平因向姚先闩借款,于1999年1月25日向姚先闩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款2400元,约定月息1.5%,一张借款2000元,约定月息2%,一张借款3000元,约定月息2%。之后,经姚先闩多次催要,孙立平至今未归还借款,因而成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及原告方当庭陈述,证明孙立平借款的时间、金额、约定的利息等情况。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立平向姚先闩借款的事实,有孙立平出具的借据原件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姚先闩要求孙立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孙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先闩借款本金7400元及利息(其中2400元的利息以2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1999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5000元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1999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孙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雅琴

审 判 员  徐伟松

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