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顺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宋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璐,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牧野路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电子信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顺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顺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以已与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顺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徐州顺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