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9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4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粤0402执593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彬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粤0402执593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彬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2018)粤0402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刘彬名下位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50%份额(权证号码:20××94)。该房产有抵押,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经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彬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彬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刘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永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