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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刑初65号

刘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刘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黄永丽。 被告人刘晓,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本科,宁夏XXX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祥,男,1951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法律工作者,系被告人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9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刘晓醉酒后驾驶宁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XX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X西门口路段处时,遇被害人马某某驾驶宁X**号车沿X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弯掉头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刘晓驾驶宁X**号车又与沿XXX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宁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5㎎/100ml。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晓判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晓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晓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晓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落实帮教措施,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徐荣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光丽 附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刘晓量刑评议表 案号 (2019)宁0106刑初65号 案由 危险驾驶 被告人 刘晓 简要案情描述 酒精含量114.55㎎/100ml,自首,三车受损,同等责任,赔偿谅解 法定刑 处拘役,并处罚金 确定 基准刑 量刑 起点 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基准刑 1.5个月+(114.55-80)/30x15=2个月 确 定 宣 告 刑 量刑情节 具体量刑情节描述 量刑实施细则减少幅度(%) 本院确定减少幅度(%) 量刑实施细则增加幅度(%) 本院确定增加幅度(%) 自首 40%以下 15% 赔偿谅解 40%以下 15% 累计增减幅度(%) 30% 拟宣告刑 2个月×(1-30%)=1.4个月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判决结果 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四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