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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138号之二

胡增峰、闫治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增峰;闫治国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增峰,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闫治国,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闫治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治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治国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3002701327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0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