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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264号

高志、卞喜梅等与刘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卞喜梅;刘志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264号

原告:高志,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卞喜梅,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刘志昌,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高志、卞喜梅诉被告刘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高志、卞喜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志、卞喜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俊立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