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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361号之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金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6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金发,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发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发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