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6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金发,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发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发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