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803号罪犯张林,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白山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49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姜学利、张林于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合谋强奸杨某某。张林以其母过生日为由,约杨某某吃饭而将杨骗至家中,用酒灌醉后将杨强奸。姜学利奸淫杨未遂,后离开现场。2012年11月20日左右姜学利、张林再次预谋强奸杨某某。张林利用照片威胁将杨骗至姜学利家。姜学利再次奸淫杨某某未遂,张林再次将杨某某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