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55号
原告:韩某,女,200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法定代理人:山某,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成(特别授权),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韩炅灵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炅灵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韩炅灵负担。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