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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9民初255号

韩某与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55号

原告:韩某,女,200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法定代理人:山某,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成(特别授权),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韩炅灵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炅灵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韩炅灵负担。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