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04号罪犯史海占,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海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史海占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440元;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于2009年10月22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史海占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2016年3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提出对罪犯史海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史海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海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被告人史海占有累犯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海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海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