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08民初5862号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卢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卢秀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5862号

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8873171F。

法定代表人:姚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秀贤,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476元,并支付利息(以28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浙J×××××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秀贤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卢秀贤通过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在weidai.com.cn网站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借款年利率9.20%,并约定被告同意承担因其逾期还款造成出借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微贷网作为全体出借人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借款的债权转让事宜等内容。微贷网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72834.66元,同日,被告与微贷网、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锐拓担保台州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约定:微贷网依照出借人的委托,将出借人对被告因上述《借款协议书》而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锐拓担保台州分公司;被告应按原《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向锐拓担保台州分公司按期还本付息,如逾期还应依逾期情况按约定支付各项罚息、违约金等款项。被告与锐拓担保台州分公司又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合同项下最高限额为112900元内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其名下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J×××××)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目前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有本金28476元未归还,利息支付至2018年6月22日。 另查明,2016年5月23日,原告出具一份授权书,载明授权锐拓担保台州分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代为授权人对外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等,并代为授权人设立抵押并登记,行使抵押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秀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76元并支付利息(以28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卢秀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卢秀贤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雷克萨斯牌轿车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被告卢秀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丰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