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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财保23号

洛阳沃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阿力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沃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阿力克建材有限公司;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财保23号

申请人:洛阳沃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申振山,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河南阿力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洛龙区郧庄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

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83年8月31日出生。申请人洛阳沃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阿力克建材有限公司、陈静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阿力克建材有限公司、陈静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洛阳沃得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