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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民初579号

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579号

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惜福镇社区东200米。

被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被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担保人李正茂以自有房产1处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云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