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579号
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惜福镇社区东200米。
被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被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担保人李正茂以自有房产1处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青岛博金泽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云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