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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8执恢3

李五兆与刘卫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五兆;刘卫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8执恢3

申请执行人:李五兆,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后东旺坪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刘卫勤,男,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后东旺坪村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五兆与被执行人刘卫勤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卫勤给付申请人李五兆借款本息60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8元、申请执行费809元。现被执行人刘卫勤归还申请人3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李五兆与被执行人刘卫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五兆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128执恢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