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977号
原告:王诗恒,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霞,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延亮,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于文正,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王诗恒与被告袁延亮、于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王诗恒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诗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