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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52号

郭小钧与李美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小钧;李美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李美德,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郭小钧与李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7,082.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5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俞惠琴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