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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5执589号

靳春青、徐士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靳春青;徐士伟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靳春青,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徐士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士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0向被执行人徐士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于2018年12月6日、12月19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未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了被执行人徐士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靳春青,申请执行人靳春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徐士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靳春青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士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