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46号罪犯张现超,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仗保村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豫05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现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于2017年3月2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现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现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现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现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现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