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9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新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新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日2日1时许,被告人柏新军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镇永康路北段喵小姐迪吧门口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柏新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3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柏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柏新军供述,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新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柏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新军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200mg/100ml,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新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叶俊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