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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司救执15号

罗韬其他其他决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罗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722司救执15号 救助

申请人:罗韬,男,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 罗韬因与曾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韬因与曾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宣汉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曾凯赔偿罗韬医疗费等共计120000元。曾凯未履行上述义务,罗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曾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罗韬因本次事故致残,现尚在校就读,其父无职业,其母系下岗职工,全家人靠低保维持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依照《四川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韬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