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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737号

毛志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毛志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737号被执行人毛志烽,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志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志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毛志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9年1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9日与2019年1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1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刑事审判刑庭进行告知,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本院刑庭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克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