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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552号

金基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金基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552号罪犯金基虎,男,1975年1月1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基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吉刑经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6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刑更1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金基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5月9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21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7日被告人金基虎伙同他人将冰毒从延吉市运输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两名同案返回途中,在秦皇岛海港区东环警备工作站接受检查时查获冰毒781.32克。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金基虎伙同他人在龙井市三合镇大苏村中朝边境走私冰毒80克,分四次贩卖给被告人东林,获得毒资6600元和一辆轿车。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金基虎等人在龙井市中朝边境走私冰毒350克。被告人崔虎将被告人东林的一把手枪和八发子弹交给被告人金基虎,以顶毒资。200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金基虎在延吉市凯文小区被告人朱光浩家里收取毒资66000元,约定次日交付300克冰毒。2009年3月18日在延吉市极美水岸B座4楼403室抓获被告人金基虎查获冰毒292.9克、一把手枪、八发子弹。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检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9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基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毒犯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基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4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