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02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德福,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长忠,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生态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其琪、被告人应德福及其辩护人黄玉琴、被告人施长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应德福为了打猎,从应某处借来猎枪1支和子弹11发后,伙同被告人施长忠在南平市延平区后山狩猎。被告人应德福在山场先后猎杀野生白鹇1只、野生花面狐1只。被告人施长忠负责将猎物拾到背包内。此外二被告人还徒手抓获野生棘胸蛙3只。经鉴定,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花面狐、棘胸蛙,均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应德福持有的1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丸的非军用枪支。2018年5月4日3时许,二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猎枪1支、白鹇、花面狐死体各1只、棘胸蛙活体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德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施长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玉琴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德福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应德福的行为刚构上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应德福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应德福为了打猎,从应某(另案处理)处借来猎枪1支和子弹11发后,伙同被告人施长忠在南平市延平区后山狩猎。直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应德福在南平市延平区802县处公路中间徒手捕获野生棘胸蛙1只,使用猎枪在葫芦山村土名“甲亭坪”、“长长石壁”山场先后猎杀野生白鹇1只、野生花面狐1只。被告人施长忠在明知应德福非法持有枪支进行狩猎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阻止,还负责将被猎杀的白鹇、花面狐拾到自己背包内,准备带回一同食用。此外,被告人施长忠还在葫芦山村土名“长长石壁”山场内徒手抓获野生棘胸蛙2只。经鉴定,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花面狐、棘胸蛙,均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应德福持有的1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2018年5月4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平市延平区路段抓获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并从二人处查获猎枪1支、白鹇、花面狐死体各1只、棘胸蛙活体等物品。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意见均为二被告人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枪支鉴定意见书、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以打猎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先后猎杀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白鹇1只和福建省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花面狐1只,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德福、施长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应德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长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黄玉琴提出,被告人应德福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关于被告人施长忠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德福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施长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总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白鹇、花面狐死体各一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小莺
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
人民陪审员 林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官小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