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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恢117号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胡家村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胡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贵,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科员,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胡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徐永昌,主任。 本案在执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胡家村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蒲韦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