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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恢28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曹阳。 被执行人佛山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红管理区新虹二街**首层之一代码91440604568297337M。

法定代表人:江秀兰。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及利息等共2323205.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恢282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