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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4民初43号

孟祥娟与吴某、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祥娟;吴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43号

原告:孟祥娟,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吴某,女,200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系吴某母亲。

被告:郑某,女,住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娟与被告吴某、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祥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祥娟负担。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