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43号
原告:孟祥娟,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吴某,女,200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系吴某母亲。
被告:郑某,女,住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娟与被告吴某、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祥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祥娟负担。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