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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3民初4595号

张廷华与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廷华;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3民初4595号

原告:张廷华,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牌子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60192773W。

法定代表人:赵传伟,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华诉被告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张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010元,由原告张廷华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