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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997号

深圳平行线传媒有限公司与陈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平行线传媒有限公司;陈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2997号

原告:深圳平行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34123。

法定代表人:吴悠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双方均确认的事实2017年6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任编剧,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8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7059元原告称,因在准备拍摄《雷警官》产生相应费用人民币87059元,而被告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与失职,导致原告不能按原计划与投资商签约拍摄,造成前期投入的损失。原告打印了被告创作的剧本和其他同事创作的剧本进行对照,并且打印了儿童剧《雷警官》工作进程表作为证据。

被告答辩称,其担任的是《雷警官》绘本的创作,而不是《雷警官》剧本的创作,剧本和绘本的要求不一样,原告拿其他剧本作品进行对照没有意义,并且称不清楚工作进程表的由来,对原告诉称的损失不予认可。本院经调查认为,原告并未对被告创作《雷警官》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到底存在哪些过错。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所称的损失是怎么发生,怎么计算的,均不得而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87059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11667号四、仲裁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059元;2、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结果:1、准予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用的请求;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705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平行线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森 微信公众号“”